赵永君与华燕君、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211执782号
判决日期:2018-03-30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君与被执行人华燕君、李道凤、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49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华燕君、李道凤、李明结欠赵永君借款本息1000000元,还款时间:华燕君、李道凤、李明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归还400000元。二、如华燕君、李道凤、李明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付款,赵永君有权就华燕君、李道凤、李明未付款部分申请一次性全额执行,且华燕君、李道凤、李明需另支付赵永君违约金20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63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04元,由赵永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万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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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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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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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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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