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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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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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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富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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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良、申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22刑初9号         判决日期:2017-04-0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兴安盟检察分院以兴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申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邰静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良、申桐、赵某元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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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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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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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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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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