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国土资源局诉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阳明置业有限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资行终字第3号
判决日期:2014-02-26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阳明(资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阳明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投资公司)、资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2)雁江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吴章义、鲁建红,被上诉人阳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长珍、何峰,原审第三人中交阳明公司、中交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敏,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戴健、唐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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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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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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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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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