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祖用、代泽华、第三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大中民初字第98号
判决日期:2014-02-26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矿业”)与被告代祖用、代泽华、第三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理矿业的委托代理人薛辰、蒋明兵,被告代祖用、代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陶飞燕,第三人宏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兴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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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