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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曹亮
联系方式:0469-4261986
注册时间:2001-04-04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公路中段
简介:
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无线数据传送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电子公告服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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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坤、霍春凤诉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7)黑0502民初8号         判决日期:2017-03-30         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春凤、常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赔尝原告霍春风、常坤378061.6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十丧葬费20397元)*80%];二、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霍春风、常坤94545.4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20397元)*20%】。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服判,提起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黑05民终55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此发回重审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坤及霍春凤和常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刘赢远,敏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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