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坤、霍春凤诉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7)黑0502民初8号
判决日期:2017-03-30
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春凤、常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赔尝原告霍春风、常坤378061.6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十丧葬费20397元)*80%];二、被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霍春风、常坤94545.4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20397元)*20%】。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服判,提起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黑05民终55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此发回重审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坤及霍春凤和常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刘赢远,敏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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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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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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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