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高枝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淮法执字第2715号
判决日期:2016-05-23
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高枝、何金香、王素芹、杨建瓴、朱咸正、邱志祥、余晓香、顾淮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淮法车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008661.74元;
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3008661.7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6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蔡高枝、何金香、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素芹、杨建瓴、朱咸正、邱志祥、余晓香、顾淮清对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429元,由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蔡高枝、何金香、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素芹、杨建瓴、朱咸正、邱志祥、余晓香、顾淮清承担连带责任。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因江苏思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高枝、何金香、王素芹、杨建瓴、朱咸正、邱志祥、余晓香、顾淮清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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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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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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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