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陈某等贪污罪,黄某甲、陈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嘉盐刑初字第179号
判决日期:2013-05-13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对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朱某、任某、曾某、黄某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对被告人简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海盐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七被告人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1月6日移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并于同年11月16日将本案退回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公安局于同日对七被告人再次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2)第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朱某、任某、简某、曾某、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和张周洁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辩护人葛振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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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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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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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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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