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6)粤2071行初137号
判决日期:2016-05-19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森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冼成禄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森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秀辉,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霍泳贤、刘志铵,第三人冼成禄委托代理人陈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