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财生等与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7)湘04民终183号
判决日期:2017-03-28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财生、李社生、李玉兰(以下简称李财生等三原告)、衡阳市中心血站因与被上诉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一医院)、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生药业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医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财生等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光,上诉人衡阳市中心血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屏、齐向潮,被上诉人南华附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邹端阳,被上诉人蓉生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峰、徐敏,被上诉人瑞格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登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