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苏迈克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0114执1864号
判决日期:2017-03-28
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苏迈克斯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舜天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舜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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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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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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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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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