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案号:(2016)陕07民终573号
判决日期:2016-05-18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潍坊市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机电)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1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百瑞机电与被上诉人陕西东方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仪表)签订的《准达产品经销合同》是一份区域代理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扭矩系列产品潍坊地区经销商”,由此可得出合同履行地为潍坊市潍城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乙方为合同履行地”适用的条件是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原审法院以此条款来确定管辖权错误。且本案被上诉人已在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过欠款,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案件移送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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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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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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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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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