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道合诉被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寿德、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1)霍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判决日期:2011-11-24
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道合诉被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五建公司)、范寿德、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简称邵岗乡政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被告范寿德的申请,于2011年3月22日依法追加范寿宇、陈少云、付文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9月15日、11月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姜道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凌峰,被告范寿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寿国、熊义平,被告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中、袁昌明,被告邵岗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大传,被告范寿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家富,被告陈少云,被告付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姜道合的委托代理人杨凌峰,被告范寿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义平,被告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中、袁昌明,被告邵岗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大传,被告范寿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家富,被告陈少云,被告付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时,原告姜道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凌峰,被告五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永,被告范寿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寿国、熊义平,被告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中、袁昌明,被告邵岗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大传,被告范寿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家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少云,被告付文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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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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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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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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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