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佃妹、朱成珍等与谢新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405民初114号
判决日期:2016-05-17
法院: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佃妹、朱成珍、郭雨容、郭月容、郭国庆与被告谢新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珍、郭雨容、郭月容、郭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雪松、被告谢新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吉、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琛、第三人紫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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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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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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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