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遂民二初字第00342号
判决日期:2016-05-16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诉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河纸业有限公司(甲方)、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乙方)、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的《2013年合作协议》未生效,不能依据该协议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便《2013年合作协议》不存在效力问题,按照该协议第七条第五项争议解决第(2)条约定:“协商不成,三方均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属于明显的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合同对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管辖约定无效。本案依法应由被告西安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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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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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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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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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