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民提字第4号
判决日期:2012-06-26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志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伟志兴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91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伟志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英伟、委托代理人江兴彪,被申请人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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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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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