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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英伟
联系方式:13505067760
注册时间:1998-12-31
公司地址: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园区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体育器材、健身器材、运动鞋服,搏击类比赛训练场地、护具等人体防护器材,应急棍、刺杀训练枪、刺杀对抗护具等训练器材,木马、障碍训练场地等心理、技巧、体能训练器材,模拟菜刀、斧头等仿真模型、器械,伞机降训练器材、伞机降模拟训练系统,擒敌、搏击电子考评护具、考评脚靶、考评人型靶、刺杀训练电子考评系统,比武竞赛、体育竞赛评判设备系统,组合式智能靶机、升降靶机、起倒靶机、地面运动靶机、水面运动靶机等各类靶标、电子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防暴服、防暴盾牌、防暴头盔等军警装备、水下装备、应急救援装备及器材(不含须公安部门许可的项目);技术指导服务,体育设备器材的租赁、维修、安装及售后服务;各类训练场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钢结构工程建设施工,塑胶跑道、人造草坪销售、铺装;经营体育器材、健身器材、运动鞋服;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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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民提字第4号         判决日期:2012-06-26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志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伟志兴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91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伟志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英伟、委托代理人江兴彪,被申请人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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