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明德与淄博市博山区医院、李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淄民三终字第245号
判决日期:2015-06-15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栾明德因与上诉人淄博市博山区医院(以下简称“博山区医院”),原审被告李铎,原审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明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尚会,上诉人博山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振现、范纪洪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铎,原审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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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