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立春、郭廷阁与被上诉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盛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5)七民终字第76号
判决日期:2015-06-15
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梁立春、郭廷阁与被上诉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盛源公司)、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盛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茄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立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那国海,上诉人郭廷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灵,被上诉人隆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洪刚、委托代理人孙蕾、谷雨轩,原审被告盛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梦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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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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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