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陕0112执他32号
判决日期:2016-05-13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14)018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2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员工袁林昆等5人工资73100元、赔偿金365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1545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向本院交纳了受理费及执行费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终结市人社理字(2014)018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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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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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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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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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