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111执8934号
判决日期:2018-03-21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1574.15元,执行费为12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经济联合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经济联合社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40号1801房的房屋(查封档案),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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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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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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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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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