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弘旭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众意纸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市中商初字第644号
判决日期:2014-01-13
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弘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众意纸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枣庄市泽源纸业有限公司、长沙海达酒类食品批发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联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匠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弘旭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众意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代理人王乙、李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市泽源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海达酒类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及云南金六福联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匠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