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院生等十五人与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4)岳行初字第00029号
判决日期:2014-01-10
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院生等十五人诉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岳西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出让纠纷一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4日依法追加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以及王梅花、王争生、储节志、储方文为第三人,并于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储院生、储春生、储王应、储结苗、储著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念平,被告岳西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光耀、程虎佑,第三人安庆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金振翼,第三人王梅花、王争生、储节志、储方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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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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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