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杨益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1084执49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04-27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益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邮商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益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37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执行人杨益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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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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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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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