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燕与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佩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甬象民初字第552号
判决日期:2015-05-26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燕与被告宁波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旅游公司)、葛佩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仙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葛佩儿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王兴燕的委托代理人励丹文,被告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跃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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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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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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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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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