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11刑终12号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犯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窝藏、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等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11刑终12号
判决日期:2018-03-13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封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封某乙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6)湘1127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封某甲、封某乙、蒋某甲均不服,分别于2017年10月7日、9日提出上诉。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当日收到案卷并立案。本院于1月3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阅卷通知书,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6日借阅案卷,2月6日归还案卷。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部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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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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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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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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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