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炜与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63号
判决日期:2014-01-03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炜、周光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李庆良、焦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徐炜、李庆良、焦智达成和解协议:一、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徐炜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按(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履行;二、由焦智于2014年1月10日内一次性赔偿徐炜15000元,此款项直接划至徐炜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三、如焦智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款项,则徐炜有权按照(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焦智追偿;四、在焦智按上述第二条约定付清款项后,徐炜不得再向焦智、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李庆良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同时焦智也不得再向李庆良进行追偿;五、由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中348元部分由徐炜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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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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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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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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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