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福盛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76号
判决日期:2016-04-25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浙江福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郭广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利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洋公司、福盛公司、郭广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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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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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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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