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颜贤童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浙03行终2号
判决日期:2017-03-14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颜贤童诉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行初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出庭负责人陈剑钢及委托代理人严凌振、黄建春,被上诉人颜贤童,原审第三人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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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