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咬齐与被告南京昌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17民初159号
判决日期:2019-04-04
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咬齐与被告南京昌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春公司)、南京骏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银公司)、湖北中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10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咬齐,被告昌春公司、骏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秀,中特公司、润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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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