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土寿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茂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判决日期:2017-03-13
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土寿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呼和浩特公司)、茂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湛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吴川市长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岐镇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锡、被告中铁呼和浩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赟、夏同农,被告茂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义、被告中铁六局的委托代理人丰志浩、被告长岐镇府的委托代理人柯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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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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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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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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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