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2民初7202号
判决日期:2016-04-19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宣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原告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文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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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