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安向阳、王向阳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内0422刑初16号
判决日期:2016-04-15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梁某甲、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香、唐伟、陈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向阳及其辩护人孟祥丽、毛长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留榜、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于秀云、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锦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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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