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俞洪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吉05民终389号
判决日期:2016-04-13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成东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洪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安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深博、被上诉人俞洪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凤美、付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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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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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