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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4213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59898808
注册时间:2000-04-20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05室(存在多址信息)
简介:
工程总承包;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的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承担各类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其它海洋工程施工;陆地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承担各种类型的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压力管道设计;电仪自动化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质量控制和检测、理化、测量测绘及相关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航线普通货物运输;自有房屋租赁;钢材、管件、电缆、阀门、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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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广海法初字第415号         判决日期:2016-04-10         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石油公司)为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广海法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须以(2012)广海法初字第4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后因相关案件已经审结,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本案于2015年5月4日恢复诉讼。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作为原告海洋石油公司的保险人,已向原告海洋石油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3741561.37元为由,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415-2号民事裁定,准予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2015年6月11日、2016年2月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2013年5月7日、2015年6月11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树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到庭参加上述三次庭审;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的鉴定人蔡存强、邬惠国,被告申请的鉴定人叶孔霖参加了2016年2月1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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