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广海法初字第415号
判决日期:2016-04-10
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石油公司)为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广海法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须以(2012)广海法初字第4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后因相关案件已经审结,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本案于2015年5月4日恢复诉讼。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作为原告海洋石油公司的保险人,已向原告海洋石油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3741561.37元为由,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415-2号民事裁定,准予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2015年6月11日、2016年2月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2013年5月7日、2015年6月11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树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到庭参加上述三次庭审;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的鉴定人蔡存强、邬惠国,被告申请的鉴定人叶孔霖参加了2016年2月1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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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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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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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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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