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杭余民初字第2697-1号
判决日期:2015-05-06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以下简称塘厦厂)为与被告林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10日,塘厦厂撤回对林叶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在3月20日、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原告塘厦厂的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藤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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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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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