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等与黑龙江虹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里执字第378-1号
判决日期:2015-05-05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华、段云菲、段万歧、戴彩桃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虹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尚志市亚布力亚冠雪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0248.8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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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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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