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112执2539号
判决日期:2019-03-21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牧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招标公司”)、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广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鲁01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4.2万元;二、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8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三、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28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925700元;五、被告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给付,限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1551元,由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851元,由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终8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项;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借款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确定的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部分,向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51元,由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65元,由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0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山东华牧公司、山东广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招标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当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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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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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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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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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