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津02民初940号
判决日期:2017-03-02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天津鑫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津公司)、李连发、王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广发银行申请,作出(2016)津02执保278号民事裁定书,对联发公司、鑫津公司、李连发、王海超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钟佳佳,被告联发公司、鑫津公司、李连发、王海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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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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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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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