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行终57号
判决日期:2019-03-20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同森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志亮、张瑞富,被上诉人公管局委托代理人曹维保、鲍进,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许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