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胡昌次与徐超科及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石门县水利局、石门县壶瓶山镇大胜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常民四终字第7号
判决日期:2015-04-24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胡昌次因与被上诉人徐超科、原审被告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石门县水利局、石门县壶瓶山镇大胜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昌次,上诉人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程皓,被上诉人徐超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吉峰、原审被告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左武、原审被告石门县壶瓶山镇大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郑昌英、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道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石门县水利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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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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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