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胡寿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5民终451号
判决日期:2018-02-26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恒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寿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恒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永强、被上诉人原告胡寿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胜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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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