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豫12执40号
判决日期:2018-02-26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74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以监理费174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两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仲裁费5894元,处理费1768元,合计7662元。由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2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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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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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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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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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