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和芳、李修玉与被上诉人雷万根、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1513号
判决日期:2015-04-2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陶和芳、李修玉因与被上诉人雷万根、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和芳的委托代理人曹君亚、上诉人李修玉的委托代理人韦海英、被上诉人雷万根的委托代理人朱博锋、石卓鑫、被上诉人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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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