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志文诉被告包头市蓝深泵业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包东民初字第382号
判决日期:2016-03-30
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志文诉被告包头市蓝深泵业有限公司、周冬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多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薛丽萍、人民陪审员吴建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2月5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包头市蓝深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3月10日,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包东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郝志文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立管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东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郝志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冲,被告包头市蓝深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冬生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彩芳、周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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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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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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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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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