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8601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18-02-24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大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1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沈鹏飞、大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虹均到庭参加诉讼,大象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大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毅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因案情复杂,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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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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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