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亚与胡建超、胡德法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10民终500号
判决日期:2016-03-28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建超因与被上诉人朱正亚、原审被告胡德法、张常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建超的委托代理人既原审被告胡德法、被上诉人朱正亚的委托代理人邵春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常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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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