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忠、赵文明等与三河市忠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冀10执2号
判决日期:2016-03-24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三河市福星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河市忠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2004年10月8日、12月29日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执行,本院于2005年5月10日提级执行。2005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5)廊执字第29号、30民事裁定书,以“三河市忠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是由刘玉常、刘建忠父子以其家庭财产共同出资组建,该公司的财产均系刘玉常、刘建忠父子的家庭财产”为由追加刘玉常、刘建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两案执行过程中,刘玉常向本院承诺可以处分登记在三河市设备安装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用以偿还债务。因被执行人相同,两案处置的是同一标的物,故,在案件执行后期该两案合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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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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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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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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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