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703民再2号
判决日期:2018-02-13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银因与被申请人即原审被告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强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宇林成都分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宇林公司)、郑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份一案,不服本院(2013)涪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涪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世平,被申请人永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被申请人宇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郑纪华,被申请人宇林成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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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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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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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