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刚与谌春、曹英梅等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2刑终226号
判决日期:2019-03-11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小刚犯挪用公款罪,指控原审被告人谌春犯挪用公款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原审被告人曹英梅犯挪用公款罪,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丹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冀028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小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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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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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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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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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