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刑终116号
判决日期:2019-03-1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映军、王硕、晋玉香、天兰、蔡焕玲、王丹、王晓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京011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晋玉香、蔡焕玲、王晓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也不申请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