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与王惠海、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号:(2015)青民三初字第567-2号
判决日期:2015-04-09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惠海、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红涛驾驶的冀****XM号轿车一辆、扣押被告王惠海驾驶的鲁Y***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王惠海交纳保证金1500元后将对鲁Y***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王惠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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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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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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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09